★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簡稱金杯塔牌公司)
上訴人(原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四川塔牌電纜繞組線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四川塔牌公司)
原審被告:金牛區金制線纜經營部(簡稱金制線纜經營部)
金杯塔牌公司主張,其于2016年12月6日從成都三電電纜廠繼受取得第176722號“塔牌及圖”商標。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線纜經營部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司網站主頁、生產銷售的電線電纜產品及其包裝上突出使用“塔牌”“四川塔牌”“四川塔牌電纜”等與上述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志,導致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且四川塔牌公司還將“塔牌”注冊為企業字號。金杯塔牌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線纜經營部停止侵權;四川塔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67872元,金制線纜經營部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川塔牌公司主張,其由四川電纜有限責任公司和成都三電電纜廠于2004年8月10日發起設立,其“塔牌”字號源于發起人之一的成都三電電纜廠的100%控股股東“成都三電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權利商標,注冊并使用“塔牌”字號是上述兩個法人股東的共同意志。四川塔牌公司的“塔牌”字號完全合法,并沿用至今已近十五年,從未產生任何爭議。金杯塔牌公司原名成都三電電纜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新設成立,2017年6月變更企業名稱為金杯塔牌公司,其構成對四川塔牌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四川塔牌公司遂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金杯塔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從第176722號“塔牌及圖”商標的發展歷程看,該商標的歷任權利人包括成都三電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電電纜廠、金杯塔牌公司,可見該商標從核準注冊到金杯塔牌公司更名前,均指向的是包含“三電”字號的企業,其商標價值也未因轉讓行為而貶損,故金杯塔牌公司并無更名的必要性、緊迫性。從四川塔牌公司企業名稱的發展歷程看,四川塔牌公司成立時,當時的商標權人可以通過層層控股的制度設計,對四川塔牌公司的經營決策施加影響,在案證據也印證四川塔牌公司注冊、使用“塔牌”字號獲得了商標權人的許可。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權經兩次轉讓后,已經與商標權人完全分離,在未重新獲得明示許可的情況下,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四川塔牌電纜”字樣的行為已超出了企業名稱的正常使用范圍,實質上是將字號用作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金杯塔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前,市場上已經客觀存在了包括四川塔牌公司在內的若干包含“塔牌”字號的企業,亦均屬電線電纜行業。金杯塔牌公司受讓權利商標時,知曉該事實,但其不僅不予規避,反而變更包含“塔牌”字號的企業名稱,客觀上導致了其與四川塔牌公司因名稱近似而主體混淆的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從社會公益的角度看,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現在均與曾經創立并發揚“塔牌”電線、電纜產品的經營主體不再具有關聯關系。二者應尊重歷史、尊重客觀實際,通過使用有別于過去的商業標志的組合,開展公平競爭。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權并規范使用企業名稱;金制線纜經營部停止侵權;四川塔牌公司賠償金杯塔牌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42143元,金制線纜經營部在21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杯塔牌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塔牌”字號并變更企業名稱;金杯塔牌公司賠償四川塔牌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經營“塔牌”電線、電纜的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因股權變更、商標流轉,致使“塔牌”商標持有人與含“塔牌”企業字號的公司發生經營關系分離而產生的糾紛。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都屬商業標志,但各有其界,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者的獲取途徑、權利客體不同,故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均不能互為權利基礎。不同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應當規范地行使各自權利;未規范行使權利、不尊重不同權利間已客觀形成的權利邊界,可能導致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本案裁判文書事實查明細致準確、釋法說理清晰詳實,為企業發展過程中有效規劃、管理其各類知識產權樹立了良好的規則示范,也對因歷史原因導致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的處理具有較好的參考意義。
★裁判要旨★
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時,既要考察權利形成的過程及先后,還應考察權利取得時市場的客觀狀態。已客觀形成的不同合法權益之間應彼此尊重,在各自的權利范圍內規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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